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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27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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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摘 要: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致使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为了更好地解决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纠纷问题,本文简要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法律价值基础、效力争议及有效性进行探析,以有效解决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问题。


中国论文


关键词:合同;意思自治;违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23-03


作者简介:李晓兰(1982-),女,汉族,福建福州人,法学学士,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以夫妻忠实义务为基础的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频频出现在我们眼前。尤其是自2002年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首例判决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后,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报道更是屡见不鲜,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二、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学界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不违反法的强制性规定及自愿的前提下,以维护夫妻间的情感、家庭的稳定及保护忠实一方为目的,设立的当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时给予另一方惩罚性措施的协议。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该协议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主体是夫妻双方,义务非通常意义上的债,而是具有一定道德范围内的人身约束,权利是通过一方违反道德义务而取得“精神损害赔偿金”。作为私法领域上的契约,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故夫妻忠诚协议实际是一种民事契约。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争议


(一)无效说


1.夫妻相互忠实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只是倡导性的道德义务,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要成为一个法律规范,必须具备“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而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不包含行为人违反法律的后果,因而该条款并非法律规范。故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种抽象的、感情上的道德义务,理应由道德来调整,其并非法律义务,不具备法律上的可执行性。


2.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排除了具有身份关系性质的合同的使用。对于人身自由的约定也因其可能限制或剥夺了基本的法定权利而有违宪之嫌。


3.违反忠实义务不符离婚损害赔偿中规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限定于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除这四种情形之外的造成离婚的其他原因被认为是轻微的过错,交由道德调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不在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之列,因而也就无权以此为依据获得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夫妻忠诚协议也就因缺失依据而无效。


(二)有效说


1.婚姻的本质是契约


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身份契约。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首先,婚姻关系的成立以达到一定婚龄的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和同意为前提。其次,婚姻关系中存在着权利和义务。最后,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以及诉讼解除三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进一步表明我国的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婚姻这一身份契约的基础上对于夫妻双方的行为自由的一种限制。自由是相对的,男女双方一旦确立了婚姻关系,这种自由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2.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法律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故此,夫妻忠实义务已经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道德伦理要求上升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成为法律倡导性规定。夫妻忠实义务也是一夫一妻制的客观要求,有助于从法律和道德视角对夫妻双方行为加以约束,推进法治与德治的融合。夫妻忠诚协议通过条文的约定,将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是对《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的贯彻。


3.夫妻忠诚协议实质是附延缓条件合同


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即当一方出现不忠诚行为时,救济条款得以生效。《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夫妻忠诚协议中救济法律关系的存在符合合同法对于附延缓条件合同的规定,其在性质上应认定为附延缓条件合同。四、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探析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价值基础


首先,从民法公平以及公序良俗的视角来看,不忠实的行为会给无过错方造成心灵和情感上的伤害。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公平这一民法基本价值。夫妻忠诚协议要求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不得有对对方不忠实的行为发生。这就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地位平等的一种表现,当一方违反相应约定时,对无过错方作出相应的财产或行为赔偿或者补偿,正是公平原则在婚姻领域的体现。


其次,现行婚姻法对于无过错配偶方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力度不足,夫妻忠诚协议恰好弥补了这一点,成为在法律没有规定下的自我救济的良好方式,弥补了现行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不足。婚姻法第四条对夫妻忠实义务仅是一个抽象的规定,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仅就该条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于该条无直接适用性,不能作为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夫妻忠诚协议恰好弥补了这一点,以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诉讼提供依据,有利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维护自身的权益。 再者,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具体落实。夫妻忠诚协议捍卫了一夫一妻的制度,提升了婚姻家庭幸福的可能性。婚姻法所倡导的一夫一妻制度,在忠诚协议的约束下得到了更好的贯彻,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和谐美满的最终目的。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主体要件。这一要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协议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二是协议双方必须已获得或即将获得夫妻关系。夫妻忠诚协议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订约双方如不符合这一主体要件,则其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将是无效的。


2.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无意思表示则无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这种意志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同时,这一要件也否定了当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意思表示不自由即行为人因受到欺诈、胁迫等外在原因导致其处于意志不自由的状态;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了真意保留亦即单独虚伪表示,虚伪表示亦即伪装表示,隐藏行为三种类型。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此要件要求夫妻忠诚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不仅包括内容合法,而且包括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法。《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忠诚协议是否需要书面形式,但从合同法视角上来说,作为契约的一种,夫妻忠诚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五、结论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笔者认为,应当适度地承认其效力。夫妻忠诚协议因其约定的内容不同,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必定不同。夫妻忠诚协议中单纯约定双方互负忠实义务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对于违反忠实义务,过错方给付无过错方的“损失费”等可以认定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离婚损害赔偿的补充;其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者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 参 考 文 献 ]


[1]*松有主编.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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