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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急诊医生救人,却被罚300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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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件发生在年1月2日15时,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发生一起车祸,一名56岁的廖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被一辆小轿车追尾,肇事驾驶员拨打了。

这时候,一位路人刚好在事故现场,该路人医院住过院,认识该院的一名骨科护士,也就好心地打电话给这名护士,医院赶紧派车过来救人。

医院接到这位路人报警后,几分钟内迅速赶到,将患医院。

随后,上饶市医院急救车到达现场,未接到患者后空诊返回。

这本是一个“一方有难,多方救助”的感人故事,也是一份院前急救与时间赛跑的正能量。

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动人故事都会有一个感人的结局。

据患者廖某的儿子称,医院拍了两次CT均没发现骨折,治疗了12天就出院了。但是,出院后仍感疼痛不适,1月21医院检查,却发现肋骨多处骨折,医生称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给康复带来了困难。

这下,患者廖某的儿子不干了,认为当时出事医院最近,医院较远,医院医疗水平条件更好,这违背了就近急救的原则,于是进行了投诉。

针对这一事件,上饶市卫健委很重视,进行了调查。认为,医院接到路人报警电话,在未向市急救中心报备,未得到调度指令的情况下跨区域接诊病人,不符合有关程序要求,而且未能发现伤者骨折,存在医疗条件较差的不足,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市紧急救援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前急救调度及出诊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医院分别作出处理:

1、给予医院急诊科通报批评,对该院急诊科主任进行约谈,责令医院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急诊科科室负责人扣发绩效奖金元,当班出诊医务人员每人扣元;

2、15时07分,上饶市急救中心接到报警电话,市急救中心按照就近原则15时08分指派医院急救点出车,医院救护车15时18分才出车,15时24分到达现场。从指令发出到车子出动,整整耗时10分钟时间。因此,对上饶医院急救点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出车速度;加强对中心干部职工警示教育,特别是重要岗位如接线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一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给予开除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医院急诊科因为第一时间到达车祸现场救治病人,却上到科主任,下到小医生,集体被罚,堪称首例。

这起事情,给我们所有的急诊科以及院前急救同仁提了个醒。院前急救并不是你想救就可以随便去救的,必须遵循原则,完善程序,也就是“就近就急”的原则,特殊情况,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须要向指挥中心报备沟通,取得许可。否则,就很可能像这医院一样,一旦患者找麻烦,那麻烦就大了。

不过,虽然医院在这起事件中,有不尽人意处,比如在急救中舍近求远;比如未向指挥中心报备就擅自跨区域接诊病人;比如未能发现病人骨折,错过最佳治疗时期等,但是我们还是要为该院急诊说几句公道话:

1、医院是接到路人报警求助的,他们及时派车救人岂不在情理之中?难道接到急救电话,置之不理?那又会是怎样一个结局?

2、急救电话是打到医院的,医务人员一开始肯定以医院才舍近求远要求派车接诊的。这种情况下,医院,医院?这不是推诿病人?谁担得起这样的指责?

3、离事故现场最近的上饶医院,却被路程较远的医院最先到达现场将病人接走,这10分钟之久,干什么去了?

所以,“医护多”认为,在这起事件的处理上,医院被打了重重的板子,说句公道话,有失偏颇。

为什么这么认为?

还是和大家说一个“医脉通”上报道的案例吧。

年北京一街口发生交通事故,将患者送至6.1医院,最终患者死亡。随后,患者家属质疑急救人员舍近求远,距离事医院不足米,但是医院。于是,将急救中心诉至法院。但是,很令人意外,最终法院判决急救中心无责。

法院认为,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急救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但是,“就近”和“就急”,不是指“最近”和“最快速到达”的意思,而是在考虑专业需要、运转医院可接受能力等因素后,转送至比较近和医院。医院应当具有综合最优性。

另外,“在考虑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同时,应兼顾患者意愿”,这并不是赋予了患者的异议权或选择权,医院的决定权仍然集中在更具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的急救中心及其救护人员手中。

什么意思?

也就是说,将医院,主动权和选择权不在患方,而是急救人员。患方不仅没有选择权,而且也没有异议权!

为什么要这样?

道理很简单,因为院前急救是一门极其专业的学科。所以,才有“急救一分钟,临床十年功”之说。

专业的事,必须交给专业的人士去做,才是最优的选择。这不仅是对急救医务人员专业的尊重,更是对患者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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