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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运行规范的经典案例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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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乡村卫生一体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年2月20日)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卫生组织业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整体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全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潍坊市行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及青政发(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州市辖区内的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

第三条村卫生所必须认真完成乡镇卫生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管理,负责搞好服务区域内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免疫、康复、健康教育、爱国卫生、初级卫生保健等工作。

第四条村卫生所执业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药品使用许可证》,开展大输液业务的须取得《大输液许可证》。

第五条村卫生所要按照确定的执业范围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活动。乡村医生医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和所外行医,如经发现,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村卫生所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九种重要制度必须上墙,其它职责规程装订成册,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村卫生所必须使用乡镇卫生院统一发放的门诊病人登记本和处方,做到诊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处方合格率95%、划价符合率要达到95%以上),处方要保存一年以上,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处理。

第八条村卫生所就诊病人连续输液治疗三天以上的观察病人都要写观察记录(观察记录包括:体温单、医嘱单、病情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村卫生所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

第十条加强急诊急救工作,做到人员、设备、药品、技术四配套。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必须配备高压灭菌设备,如高压锅和紫外线灯管,每年接受一次以上的消毒监测。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会诊制度和转诊制度,危重病人转诊要医院。

第十三条原则上不准在村卫生所外大输液,对部分年老体弱、活动不便的病人,可设置家庭病床,做好诊疗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辅助检查到卫生院,对需要做辅助检查的病人,乡村医生填写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发放的申请单,病人持申请单到乡镇卫生院检查。

第十五条实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医疗事故要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并保护现场、资料及物品。

第十六条提高服务质量,及时清除事故隐患,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对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负责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工作,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各种培训要有完整记录并存入初保档案。村卫生所要每周举行一次乡村医生业务学习。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利用市卫生学校进行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到年以前,使被聘的乡村医生全部达到正规中专以上水平。

第十九条要加强乡村医生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坚持业务考试制度,每半年由乡镇卫生院考试一次,每年卫生局考试一次,成绩与奖金挂钩,连续两年考试不及格者,解除聘任。

第二十条村卫生所要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做好服务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疫情登记报告和消毒隔离等工作,协助上级搞好疫点(区)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卫生所负责安排服务范围内的计划免疫工作,按时参加乡镇卫生院例会,做好新生儿上报、建卡、建证、接种通知及疫苗分发登记、接种和资料管理工作。所需其他生物制品,一律由乡镇卫生院从市卫生防疫站代购,严禁从其它渠道购进。

第二十二条村卫生所要确定一名女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员专人负责服务范围内的妇幼保健工作,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安排做好业务工作和资料的收集、整理,设立专柜保存。

第二十三条村卫生所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参与农村改水、改厕、除四害(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村卫生所要做好服务范围内农民健康教育工作,向农民进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增强群众的医疗保健意识,提高自我防病能力,同时搞好社区康复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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