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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找家属签字而手术,致66岁患者死亡,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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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8日,某66岁女医院急救,在入院之初,患者的女儿对主治医生讲明,其母亲患有凝血机制障碍,并表示“我们不做大手术,只要个床位,有急救措施就行”,在入院4天后,家属声称,医院,为其母亲签了四张手术同意书,并进行了全脾切除术。

手术后,患者出现出血症状,并在当天下午不治身亡,其家属十分愤怒,认为其母亲是肝硬化,不用做全脾切除术,另外,在没有自己签字的情况下,私自做手术,是严重的不负责任。

当地卫健委委托某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显示,该医学会分析认为,医院术前评估不当,对手术风险认识不足,在检查、用药、血液制品的准备应用对于洪女士疾病的针对性不够,术前委托告知不规范,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高风险手术无家属同意签字。

同时,该医学会也认为术前经外院治疗,病情已缓解,医院所做的手术指征不明确,医方采用的手术方式及止血措施不当,洪女士死因系手术后出血、失血性休克、凝血功能紊乱。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死者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鉴定意见充分考虑了医院对其实施诊疗行为全过程,客观、医院诊疗行为作出了评价,法院对这份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综合考虑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患者死亡后果的严重性,医院对于患者死亡后果承担80%的责任。

法院判决后,孙女士要求追究涉事医生的法律责任。当地警方的接报受案回执显示,孙女士报称医疗事故一案已受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从上述规定可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手术必须要有两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二是应当由家属或关系人签字的知情书。医院在未经家属同意情况下,仅有患者同意,就对患者进行手术,违反了上述规定。

医院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可有效避免医患纠纷,医院无理取闹的,医院有权利报警,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认定患者家属构成寻衅滋事违法或构成犯罪。

如若如若患者拒绝手术,医院进行手术的,医院如何处理?从上述规定看,医院有拒绝手术的权利。同理,患者同意手术,但家属不同意的,医院同样应当予以拒绝。也就是说,在手术面前,患者本人的意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属的签字,医院,但对患者而言可能就是极大的损害。当然,患者与家属之间的矛盾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家庭内部就可以自行解决。

延伸一步:同意手术书若仅有家属签字,又如何证明患者同意?医院为避免纷争,最好的办法就是同意手术书上需有患者与家属双方的签字,缺一不可。只要有一方未签字,医院对患者进行手术的,都存在过错——患者无法签字如何处理?想必不做手术是保护自己的最佳方式。

如此下去,最后还是患者受伤害最大。

其实从本案法院以及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可知:手术是否经家属同意并不是主要过错,医院方主要过错是手术中存在问题。若医院方手术中不存在问题,想必最多只需承担10%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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