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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27 2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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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唐朝时期,御史的权力都有哪些,会被什么因素制约?首先,在回答这两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孙中山先生论及古代御史的权力时曾讲“监察权就是弹劾权”,御史劾纠不法官吏,不仅在于维护国家法纪和加强吏治,在维护皇权、平衡利益集团内部关系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御史台官员的职权配置就成为唐朝统治者的思索,独立行使职权和加强权力制约的平衡是御史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保证。

监察官不仅要对不法官吏劾纠,对正直守法官吏也理应进行相应的保护,这不仅在维护国家法纪、加强吏治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维护皇权、调节和平衡统治集团的内部关系上也有极为重要作用。

以小驭大、以卑治尊,这种权力与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是封建统治阶级加强官僚机构的自身管理、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根本还是在于加强中央集权和皇权。

唐朝御史台一方面有着较高的权威以威慑群吏,另一方面品秩却较低,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只为三品(尚书令为正二品),侍御史从六品下,而监察御史则仅为八品,在地方上的监察官员品级则更低。

对于这种巧妙的地位处置,清代的顾炎武对此做这样的点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秩卑权重的治术有利于实现监察官员的职级、职权平衡,不仅能加强统治者的直接控制、防止监察官员干涉地方事务,更有利于监察工作的进行,从而充分实现监督权。

从唐朝的历史过程来看,在其监察体制中,以小制大是重要的表现,监察权力自身固有的特点是这一机制确立的必然性,以卑秩尊机制并未随着历史而进入终结并失去价值,对当下的监察制度改革完善依然有所启示。

御史台监察官员的职级和职能配置设计符合唐朝的国家治理和权力分配,秩卑则其人激昂,权重则能行志,从秩卑与权重承担的功能来看,以“权重”实现“整饬吏治之威重”的国家治理目标,有效地制约身负重职的监察官员,关键就在于位卑,秩卑能够确保御史台的监察官员所实施的监察权高度服务于君权。

“秩卑”才知“命尊”,“官轻”才能“爱惜身家”,这也正是封建统治阶级长远利益与唐朝官僚统治集团既得利益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

唐朝御史台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中后唐时期,御史台制度框架总体上变化不大,其核心机构的地位相对稳定。从对御史台职责的分析来看,该制度继承了前朝监察机关的优势,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了对礼仪、*事和六部的监督,并获得了部分司法审判权,权力机制改进后的监督系统具有两个特点。

首先,监察职能多元化,在各个方面都加强了对百官的监督。其次,在监督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是相对独立和规范的。

换言之,御史的监察权是独立运行的,监督和弹劾的权力不受高级官员的限制,更可以拒绝接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皇帝之令,不仅起到了维护了唐朝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也为我们目前的监督体系提供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参考。

但我们应看到,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仍是核心的利益代表,不管是缔造了“贞观之治”的李世民,还是开创了“开元盛世”的李隆基。

加强监督体系的实质仍然是维持和加强统治者个人的权力,所谓的民本思想外衣下实质内核仍旧为封建集权统治,如果在体制上不加以规制,监察部门不仅难以行使职权甚至可能成为包庇犯罪和制造纷争的罪恶之司。

皇权至上的观念制约了御史台制度的运行

皇权至上是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内涵,是一种中央决策方式,主要特征表现为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利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财大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

皇权至上集中体现在君臣关系,御史台被称之为“天子耳目”,君臣之间是“主仆”关系,监察权的设置和运行是“以权制权、以权压权”,对唐朝的御史而言,忠君还包含了一层知遇之恩的感激之情,坚持皇权至上的原则是忠君的首要前提。

古代专制体制下,皇权天然具有至高无上的超然地位,为了制衡官员,理性的法律并不完全成为规则。但其弊端也同样源自皇权至上,权力设废、官员任免、条令取舍通通受制于皇帝个人意志,在“人治”的制约下“法自君出”,法律一言可立、一言可废,监察制度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均遭到损害,价值逐减。

统治者所任命的御史的首要任务是“忠君”,然后才是“廉洁”,为了维护特权,必然会包庇所谓“忠君之臣”的某些违法行为,如唐睿宗时侍御史杨孚弹劝权贵反遭毁谤,他感慨道:“鹰搏狡兔,须急救之,不尔必反为所噬。御史绳奸愚亦然,若非人主保卫之,则亦为奸愚所噬矣。”

唐朝的封驳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君主决策的成效提供了保障,具有严肃性,但在加强权力监督、抑制皇权膨胀上显见不足之处,监察之臣也是察帝色、揣君心,趋其好恶纠举监察,以至于唐后期监察效果开始大打折扣,地方势力崛起。

所以监察制度的发展与效果与皇帝这个关键性的核心因素关系较大,如果统治者开明,具有纳谏与兼听则明的雅量,监察制度就可以发挥应有功效,如果统治者昏庸无道,监察制度的正常运行便无基础可研,凡事一断于上决定了封建监察制度对皇权的依赖性,这正是其最大的弊病和失败。

封建制度的影响导致监察制度落实不力

在中国古代社会,官员权力与监察制度之间的关系是单极的,是官员利益集团与君权博弈的结果,这样就导致在高度集中的君权之外权力外泄至某些特权阶级和集团手中,权力就相对被动受控,很可能居于监察制度之下了,这是唐朝乃至我国古代社会*治制度与法制十分发达,贪污腐败却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矛盾现象总根源。

此外从监察制度的比较角度来看,这样的历史局限造成了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围绕强化皇权而生,并非代表公民的意志,不是为了保护和伸张公民权利而生,更遑论制约和监督君权的作用了。

从唐朝的“八议”制度和“官当”制度可以看出,尽管御史监察制度规定的较为严格全面,但在长远封建思想的影响下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凡是在“八议”范围之内的人在法律上就享有“议、请、减、免、赎、当”的特权,这些折扣措施必将对惩治犯罪行为产生较强的负面作用,统治者作为*治权力的顶端。

一方面与各级官吏具有严密的依附关系,另一方面各级官员间也无法跨越的从属关系,在这种封建思想影响之下,就会产生层层庇佑的现象,如唐中后期官吏行贿、受贿现象频出,就是很好的说明。

总之,中国古代的官僚体系分工并不具体严明,也不存在相应的生存环境,皇权至上的本质意味着人治思想,封建社会人治思想的最大特点就是唯我独尊、以我为大,忠诚于皇帝者或忠诚于皇帝重用者的人,才有机会参与人治。

结合当时的生产力、人口、地域等社会环境,必然会产生利益集团,以一个阶级去管理另一个阶级,以对管理阶级授予立法、执法、司法等权力来最终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即使设置一个监督的小群体来监督相对较大的负责推行*令实施的大团体,能否取得效果和取得效果的大小,完全取决于更高一级官员的执*能力和忠诚程度,相较于现代相对超脱的纪律法律规定而言。

一个是为君主个人或以君主为代表的利益集团,一个是为广大人民群众,二者因目的性存在巨大差异,其制度的持久性必然不同,所以古代的监察制度无法形成纵向、横向乃至双向的多元权力机制,相互制约和民主监督的机制也不可能有效形成,具体到唐朝的监察制度,其监察效果也必然是弱效和短暂的,古代官场中官官相护就是这种权力结构最真实的写照。

在集权模式下监察权力的行使的确可以畅通无阻,但如何保证监察权的异化并最终向上延伸,皇帝在权力配置上为使监察机构震慑百僚,监察机构被授予较高的*治地位,委派其作为“天子耳目”巡察地方,统治者又担心监察官员滥用权力有损天威。

结语

总的来说,对一般负责巡查地方的御史官职制定的很低,部分监察御史会不堪清贫、以权谋私,将监察权作为敛财的工具,和勋贵们做*治交换,这种以轻制重的*治手段,以卑制尊的监察制度难以得到有效落实,虽意在提高监察权的权威,但普遍制约性较差,根本不可能达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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