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护孙女踢死宠物狗
关键词:踢死宠物狗
本报讯 9日早晨,家住莱西市威海东路一小区的韩老汉领着5岁的孙女晨练,突然冲上来一只宠物狗咬住了孙女的裤腿。韩老汉立即踢了宠物狗一脚,没想到宠物狗当场死亡。狗主人见宠物狗死亡,当场向韩老汉讨要2000元赔偿,最终韩老汉赔偿了对方500元。护孙女心切踢死狗 据韩老汉介绍,9日早晨6时30分左右,65岁的韩老汉领着5岁的小孙女来到莱西市月湖公园晨练,他正练得起劲,突然听见小孙女撕心裂肺的哭喊声。韩老汉急忙跑过去,看见一只灰色的宠物狗咬住孙女的左腿处不放,孙女已经摔倒在草地上。情急之下,韩老汉照着小狗的肚子就是一脚,把小狗踢到一边去,然后抱起小孙女查看伤情。韩先生发现孙女并无大碍,而被踹到一边的小狗已躺在地上不能动弹。争执过后赔偿500元 此时,狗的主人李女士跑了过来,抱着奄奄一息的宠物狗蹲在了地上,她的丈夫也很快来到现场。李女士和丈夫见小狗死了,就拽住韩老汉讨说法,并告诉韩先生,这只狗他们养了三年多了,价值不菲,他们已把它当成家庭中的一员,要韩老汉赔偿2000元。韩老汉认为,是宠物狗先咬孩子,他是属于正当防卫,没想到会踢死狗。但李女士则称狗只咬到了韩老汉孙女的裤脚,并没咬到肉,韩老汉不应该踢死狗。据围观市民介绍,双方争论了一个多小时后,韩先生赔偿了李女士500元。是否该赔引发争论 对此,采访了山东文锦律师事务所刘惟佳律师,他认为韩老汉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为保障孙女的安全采取的紧急措施,对于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山东海顿律师事务所的刘清正律师则认为,《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能损害其他的客体(包括动物),如果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他认为韩老汉应当全额赔偿2000元。相关链接: 《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的规定(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青岛早报 栾思奇 原野责任 夏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