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25日讯近日,山东多地持续高温。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内各类企业应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天气预报达到一定温度,应当相应暂停工作;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按照规定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保证生产环境安全,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急救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等措施。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是什么?
今年5月份,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64号),对山东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闪电新闻记者刘少君通讯员范洪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