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在渊:梁丽案中的“法与情”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捡”到300万元金饰案引起多方关注,众多友都表达了对梁丽遭遇的同情,除了继续为梁丽“无罪”进行辩解外,有友认为,梁丽作为一个女儿、一个母亲、一个妻子,长达半年无法见到家人,司法机关也没有任何说法,对她实在是一个折磨。梁丽丈夫刘建华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尽快给个说法,还梁丽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不妨做个假设,把一盒价值三百万元的金饰放到大街上,相信每一个看到的人都会心动,真正能做到熟视无睹的恐怕微乎其微,因为这不太符合人的本性。人性本来就不完美,有脆弱一面。而假如梁丽因“捡”金三百万被判无期徒刑,那可真是法律界一大笑话。好在深圳市检察机关已经承诺,一定会公开公正办理梁丽案,因而,在最后结果未出之前,还是不要妄下定论。有法学人士认为梁丽案意义堪比许霆案,但就目前来说,如此观点似乎也经不起推敲。许霆恶意取款已是既定事实,所以才获刑5年。但梁丽到底是否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恶意尚且未定,就将其与许霆相提并论,从人格上来说,是对梁丽的不尊重;从法律程序上来说,也犯了“有罪推定”的过错。因而,梁丽的代理律师司贤利对“深圳女许霆”的比照很不认同,他的“莫拿许霆比梁丽”的表示,与其说是对代理人的一种保护,倒不如说是基于法律程序的事实澄清。其实,人们在看到梁丽案之时,就不由自主地联想起许霆案,除了二者同为弱势群体的共性以外,两起案件中法律对人性脆弱的考虑,也不乏相同之处。我们常说法律是冷冰冰的,不讲人情的,但事实上在很多案件中,法律都回避不了人性之争,而人性有时也确实会影响到法律,甚至是案件的判决。所谓合情合理合法,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即便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在认定事实时,很多时候也掺杂了一定的人性要素在内。就梁丽案来说,她的人性表现又是怎么样的呢?从媒体报道的细节来看,梁丽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显现出人性的贪得无厌,她首先是误认为捡来的东西是电瓶,并将此告知了同事。在得知不是电瓶而是贵重的金饰后,还来不及处理就被警察找上门,随后又主动物归原主,丝毫没有隐瞒事实。友们正是基于梁丽这样的人性表现,才为其辩解。法律会对此作出怎样的回应,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确定的,从来没有哪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拾取他人遗失的财物,只不过在拾取之后要承担归还失主的法律责任。然而,这毕竟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客观地说,梁丽案的每一个细节都需要仔细调查,在认定事实时也需审慎,既要体现法律正义,也要符合人性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