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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31 18:51:00

一、患方陈述

年8月17日,患者虞某医院,经CT检查和穿刺活检,诊断为右肺鳞癌T4NOMO-IIIA期。8月29日患医院,8月31日被告为患者行LP-T1化疗,化疗结束后患者于9月3日出院。9月4日起,患者出现高烧、胸口疼痛、浑身无力且酸痛、白细胞和中性粒细胞下降等不良反应。

被告医生未予重视。9月9医院急诊,被告仍未将患者收治入院。9月10日,患者出现严重呼吸困难,呼叫医院,途中出现心脏骤停危及情况,被告仍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急救措施。直至当日11时,患者才被送入ICU进行抢救,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误导了患者对治疗方式的选择。化疗结束出院后患方二次将外院检验报告告知被告,被告未对此引起重视,预判不足,疏于临床观察和跟踪治疗,导致患者化疗后病情反而恶化,被告未尽到主治医师应有的职责。

9月9日患者高热至被告急诊,白细胞仅0.77,已出现《知情同意书》中所述的严重不良反应,而被告仍未采取收治住院观察并做进一步治疗,仅开具退烧药,便让患者自行回家。被告诊治不及时,导致患者在出现化疗不良反应后未得到妥善的病情监测。

9月10日患者严重呼吸困难由医院,被告未及时采取电除颤、心肺复苏等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被告的病史资料存在多处自相矛盾之处,与事实经过不相符。被告存在诊疗不及时、严重失职且急救措施不当的重大医疗过错。

三、医方观点

患者第一次化疗后复诊,根据血象给予常规治疗,嘱其每日复查血象以便调整用药。年9月10日患者就诊时随车医师及家属均未诉患者途中有心脏骤停情况;患者入急诊时处于有意识状态。

患者入院后预检评估为II级患者,第一时间就开启了绿色通道诊治,入住监护室后交接医生发现患者突发呼吸心跳停止,即刻给予抢救,心肺复苏无效后宣布临床死亡。被告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无过错。

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由法院依照被告责任参与度进行判决;由法院酌情判决;复印费,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律师费,对原告提供的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由法院依照被告责任参与度进行判决。

四、鉴定意见

年7月22日,x市医学会于年12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恶性肿瘤临床分期共四期,I期最早期,IV期为最晚期。该患者确诊时为右肺鳞癌cT4N0M1a(胸膜)IVa期,已为肺癌晚期,预后差,自然生存期短。临床上恶性肿瘤病人化疗后发生中性粒细胞缺乏伴感染有较高的死亡率。

患者9月10日摄胸片明确存在肺部感染,故自身疾病的生物学特点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中性粒细胞缺乏伴发热患者处置有欠缺等的医疗过错,人身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其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病情诊断:本例患者肿瘤分期诊断应为右肺鳞癌cT4N0M1a(胸膜)IVa期。医方一度分期为IIIA期,分期有误。

2、化疗正确:根据年原发性肺癌诊疗指南,常用非小细胞肺癌一线化疗方案有NP方案、TP方案(紫杉醇+顺铂/卡铂)、GP方案,本例被告采取力朴素(紫杉醇类药物)+顺铂方案化疗,在化疗药物选择上无不妥。被告给予的化疗及出院告知符合医疗规范。

3、出院后处置:出院后患者遵医嘱复查血常规,9月4日x医院查血白细胞9.7×/L,中性粒细胞绝对数8.2×/L。9月7日x医院查血白细胞2.3×/L,中性粒细胞绝对数0.8×/L;医院内科急诊,给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针ug皮下注射一次升白细胞处理。根据当时情况给予的处置不违规。

4、存在过错:9月9日15:43患者因高热39.5℃医院急诊,查血白细胞0.77×/L,中性粒细胞绝对数0.08×/L。此时患者已达到严重中性粒细胞缺乏(即中性粒细胞<0.1×/L)状态。医方仅给予升白细胞及退热治疗,未给予留院及静脉抗菌药物治疗,不符合指南要求。至9月10日患者出现神志障碍再次来院,病情危重迅速死亡。被告对化疗后粒细胞缺乏患者的处置有欠缺,不能排除与患者生存期缩短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5、存在不足:患者9月10日由医院,经急诊检查后收入急诊监护病区,被告的病史书写有欠缺。但此时患者病情严重,故此不足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六、法院判决

年2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责任程度酌情确定为15%,赔偿原告虞某医疗费.45元;死亡赔偿金,.70元;丧葬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交通费32.40元;律师费元;以上合计.55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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