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10日,在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发生了两场离奇的交通事故。
而在第一场交通事故中就已经造成重伤的谢小姑在被救护车救治的过程中竟惨遭二次伤害,这让本就复杂的交通责任划分,变得更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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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伤势严重,医院极力抢救21天后最终撒手人寰。对于谢小姑之死,在外人看来,造成第一场交通医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为何将谢小姑的家属告上法庭呢?
难道谢小姑之死还另有隐情?责任究竟在谁?谢小姑家属又能否讨回一个公道?
交通事故引发的事件
受害人谢小姑是广西桂林市永福县一位普通村民,时年48岁。年12月10日上午七点钟,谢小姑如往日般前往距家三四公里之外的一个木业制板厂上班。
谢小姑
然而仅仅半个小时之后,死者丈夫就接到了妻子一个同事的电话,说他妻子出事了。
谢小姑丈夫立刻骑着摩托车赶到妻子做工的工厂,在厂门口发现谢小姑躺在地上,救护车已经赶到,急救人员正在对妻子进行检查救治。
谢小姑丈夫注意到,谢小姑的电瓶车倒在一边的地上、头盔也已经被撞破。医生经过检查后发现,谢小姑的伤势主要集中在头部和胸部,虽然说距离事故发生的时间并不久,但是谢小姑已经处于昏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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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王日波回忆说,当日清晨他骑摩托车送妻子去上班,经过工厂路口时,发生了这起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王日波正骑车前进,但他对面过来的谢小姑想要左拐进工厂大门,两辆车就这样撞在了一起。
随后王日波和坐在后座的妻子随摩托车一起摔倒在地上,所幸两人并无大碍;但谢小姑摔倒后,却不省人事,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王日波
见状,王日波立即拨打了以及谢小姑丈夫的电话。在王日波和谢小姑丈夫的帮助下,医护人员将受伤的谢小姑抬上了救护车,随后王日波与谢小姑的丈夫也上了救护车,医院。
救护车上的二次伤害
救护车刚刚启程不到10分钟,前方路边出现了一个推车前进的老人,救护车正准备加速超过,却发生了意外。老人骑车突然偏向路中间,司机本能地踩了刹车,救护车停了下来。
伴随着急促的刹车声,救护车内也发生了一件意料之外的事情,在刹车的那一瞬间,由于惯性作用,担架上头冲前方躺着的谢小姑被甩出了担架,而担架前方是一个固定死的铁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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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巧的是,谢小姑的头部正好撞进了前方座椅的两腿之间,由于这时谢小姑的大部分身体还躺在担架上,只有上半身倾斜悬空,头部紧紧的被卡在固定座椅的支腿之中动弹不得。
医护人员这时只能选择从救护车后面,先将担架从患者身下撤出,等患者与车辆平行后再慢慢将头部取出,将谢小姑重新放置在担架上后,医护医院。
医院后,医生马上给谢小姑做了头颅、肺部的CT检查,可检查结果却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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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表明,谢小姑脑挫伤出血、颅骨骨折、左肺部挫伤、肋骨骨折,伤势及其严重。
几个科室的医生会诊后,当天就将她送进了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抢救。经过21天的治疗与抢救,谢小姑还是停止了呼吸和心跳,在入院的第22天早上离开了这个世界。
由于谢小姑的案情最初源自于交通事故,医院抢救期间,当地交警部门就对这次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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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谢小姑被救护车拉走后,交警就赶到了现场,现场只留下了一辆电动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经过对周围目击者的走访,交警大致还原了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
在交通事故发生10多天以后,当地交通部门下发了相应的责任认定书,其主要内容为:死者谢小姑在骑车转弯时,没有避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过,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王日波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但是这个结果遭到了谢小姑家人及律师的反对,谢小姑家人的律师认为,王日波本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当天驾驶摩托车还可能存在超速行驶,因此可能存在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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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的次日,谢小姑的丈夫就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要求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重新调查期间,警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日波以每小时53公里的车速确实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
年2月13日,永福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最后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令人遗憾的是,这份认定书出来的时候,谢小姑已经离开人世两个多月,谢小姑的离世让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
谢小姑丈夫
据悉,谢小姑的丈夫平日里只是在工地上做点零工,收入非常有限,而谢小姑平时在工厂上班,每个月有多的收入是他们家主要的收入来源。
如今随着谢小姑的离世,家中的经济来源也断了,大女儿刚刚成年,二女儿才年仅12岁,双胞胎小儿子和小女儿也仅有10岁,一家人的生活顿时陷入困境。
为了给妻子讨回公道,也为了拿到一些经济补偿,谢小姑的丈夫便拿着事故认定书将王日波告上了法庭。
与此同时,王日波却提出抗诉申请,说医院应该为谢小姑的死负主要责任。案件愈发棘手,警方该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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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谢小姑的家属跟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医院以及谢小姑生前做工的工厂等多个人员和部门进行了2年多的交涉、诉讼,各种法律程序多达十五个。
死者家属的庭审之路
年2月23日,谢小姑的家人将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王日波以及某保险公司桂林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王日波的摩托车在这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这家公司也要负一定责任。
谢小姑的丈夫在与王日波对簿公堂时,被告王日波却申医院为被告。
王日波
王日波认医院的路途中,因医院的救护车急刹车,导致谢小姑头部撞在座椅上,造成了二次伤害。医院也是有责任的,且负的责任应该更大。
法官经过调查认为,救护车在接诊中因急刹车导致伤者滑入座椅底部,对谢小姑的死亡确实存在一定影响。因此法官选择支持王日波的申请,医院为被告。
而医院则认为由于他们转运患者时的失误,导致谢小姑被划出担架撞上座椅,医院是有一定过错和责任的,但谢小姑在第一次交通事故后伤情已经很严重,上救护车之前就已经昏迷,第二次事故对谢小姑的伤害应该很小,也不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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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期间,法院委托了桂林市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请他对谢小姑死于何种伤害、各种伤害对谢小姑的死亡比例,以及两次事故对谢小姑死亡的参与程度各为多少等问题进行鉴定。
但鉴定机构认为,就现有送检材料难以区分各次事故造成何种损伤,不能满足确切区分两次事故与谢小姑死亡原因进行客观评定,因此对于该鉴定申请未予受理。
法院开庭经过讨论,认为谢小姑死亡的原因主要还在于第一次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谢小姑和王日波在事故中需各承担40%的主要责任,院方需承担20%的次要责任。法院也对诉讼各方的责任比例做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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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9日二审判决认为,谢小姑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万余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其中12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日波需赔偿元;医院需赔偿元。
二审判决后,本以为尘埃落定,却万万医院却起诉了谢小姑的丈夫。
原来,在判决还没有下来之前,谢小姑的医院。最后,院方只好将医院所有的花费退回,双方私下并达成了协议。因此谢小姑的丈夫就不能再起诉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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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原告是王日波,但谢小姑的丈夫却在法院下达判决时并没有表明这件事,医院赔偿的8万余元直接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对于谢小姑丈夫的这种做法,院方表示“非常生气。”
因此,医院决定起诉谢小姑丈夫,要求把之前谢小姑住院的所有治疗以及医药费尽数归还。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谢小姑的丈夫与院方解除了协议并用院方赔偿的钱支付了谢小姑之前的住院费用。
因为谢小姑是在工厂门口遭受的意外,所以应该属于工伤。因此,谢小姑丈夫再次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起诉了谢小姑生前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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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在走访与认定的过程中,发现谢小姑生前所工作的工厂并没有与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但是据谢小姑的丈夫所讲,谢小姑已经在该工厂做工长达半年,其中发放的工资在银行卡中也有记录,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在这次工伤申请遇到阻止后,谢小姑的丈夫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谢小姑与工厂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谢小姑的丈夫还提交了一份工作风险金收据,那是谢小姑进厂后工厂收取的元押金,此外因为谢小姑的劳动报酬是按月发放,因此在其手机中有资金到账的短信记录。谢小姑的家属及其诉讼律师都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该工厂与死者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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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5日,永福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谢小姑在工作期间工作内容以及报酬方式等证据可以认定谢小姑工作期间受到工厂的管理,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劳动。且谢小姑每天提供的劳动是工厂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谢小姑和工厂存在事实劳动。
此时工厂再次提出疑义,由于谢小姑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远处就是桂林市临桂区的两江镇,附近的村民经常到那里去赶集,因此不确定谢小姑当天是去上班还是赶集。
但是当地机关在调查的过程中,找到了两名关键证人,他们证明说事故发生前遇到谢小姑骑着电动自行车,声称自己是去工厂上班。因此12月26日,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最终法院判决工厂应赔偿谢小姑家属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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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必须要积极地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一定要懂得采取合法手段、正确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同时也要看到,交通事故猛如虎,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要注意交通安全,法律可以维护我们的权益,但却不能挽救我们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