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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3 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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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长的六年煎熬过后,李建雪等来的,却是一份一审有罪的判决。

李建雪医院(医院)妇产科医生,六年前,产妇陈芬在她的值班时段死亡。

历时六年,用“一波三折”来形容此案已远远不够。据了解,此案发展至今,一共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两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年12月4日,福州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李建雪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这是发生在李建雪手上的第一起死亡事件,“我可能经验不足认知有限,但我尽力了,我没犯罪。”12月19日,在福州市鼓楼区的一家咖啡馆,李建雪对记者说,患者不幸死去,她对此深感无力,这些年她总在想,“为什么六年前那个晚上,没能把那个产妇救回来?”

李建雪的辩护人、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邓利强律师说,“这是一份折中判决,是权衡各方后的定罪不量刑,但对李建雪而言,是不公平的判决。”

事件回顾——

?来了位“一般”病人

年一份当地报纸的最后一期记载,那些天,大气层极不稳定,冰雹雷电齐下,当日最低气温为2°,并将持续走低。28岁的陈芬怀孕39周多了,年12月29日是她的预产期。医院分娩,医院,陈芬医院当药剂师。妇产科分门诊、产科、妇科三个病区,这里有三线医生两人,二线医生有6人,一线医生15人。其分工结构为:日常工作由一线医生处理,晚间值班时,产科和妇科各配备一名一线医生,但共用一名二线医生,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三线医生。

12月28日下午3时,陈芬办理了入院手续,医院把她安排在妇产科三楼的1号病床。

当天的值班医生,是年聘用到此的吴晓红。吴晓红于年获得职业医师资格,职称为住院医师,上班时间为28日上午8时至29日8时。医院实施首诊医生负责制,即病人的化验等检查结果,由首诊医生负责跟踪,手术、新入院、危重三种住院病人,在换班阶段需要重点交接。吴晓红由此成了陈芬的首诊医生。在判决所引用的一份证词中,吴晓红称,28日下午,她医院,问陈芬有无何种病史,“她说没有”。在常规体格检查中,她也未发现陈芬有明显异常。吴晓红交代陈芬,“医院,不要随意离开病房”,但陈芬入院后自行离开。

29日上午,陈芬入院做了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等检查。吴晓红实际下班时间是29日10时30分前后,她下班时,陈芬的各项化验结果尚未作出。她没有继续跟踪化验结果,也没交代接班的医生代为查看。做完检查后,陈芬离院再次回家,直到31日下午两点,她因腹部疼痛返院待产。整个妇产科都把她视作“一般病人”。

?不正常的大出血

相继交接工作的一线医生分别是周岚(29日-30日)、刘洁(30日-31日)、李建雪(31日-1日)。至于陈芬的化验结果,周岚、刘洁、李建雪三人均称,前一班值班医生“没交接”。李建雪是在31日上午8点到岗的,她将整整工作24小时。如今回想,当时她认为“那不过是个普通工作日”。交接班完成后,她和二线医生王春兰一起巡视病房。她查看护士的登记表,发现一个名叫陈芬的孕产妇已不在病房多日。

综合判决书中多名医护人员的说法,一名排除在危重等三种特殊情况之外、医院医院《临床值班医师交接班记录》上的孕产妇回了家,在当时很正常。

▲交接班记录并未将陈芬当成特殊患者记录在册

下午两点,陈芬回到病房,无人向李建雪报告,护士按一般病人处理,做了各种检查。

胎心,正常。血压,正常。脉搏,正常。

18时,陈芬肚子疼,被送到二楼产房。一名助产师做了宫口检查,告诉她:“多走走,有助于生产。”这是一次普通的生产,有助产士在场就够了,无需医生协助。李建雪说,按照科室惯例,因未发现异常,无护士向她报告陈芬去了产房。

21时24分,一名3.5公斤的健康女婴来到人世。

21时30分,胎盘娩出。

接生工作是沈红、林美两名助产士完成的。沈红负责台上,林美负责台下。她们发现,这名产妇的出血量偏多。沈红给陈芬含了一粒促宫缩的卡孕栓,另一粒塞在阴道后穹隆处。

李建雪赶到产房的时间为21时37分,“这是我首次见到陈芬。”她口头医嘱“做一级护理、心电监护”等,她发现宫缩欠佳。她要求持续吸氧、急查血常规、凝血四项、备血、按摩子宫等程序统统上。经上述处理后,李建雪发现陈芬宫缩转好,但仍有活动性出血,随即又通知二线医生王春兰,通知其到场抢救。

王春兰赶到产房时,一路静脉输液已建立。她翻看陈芬的病历,找不到分娩前的化验报告。她一边指挥抢救,一边让人去电脑里调报告。王春兰发现,这份报告的化验指标“存在异常”。

出血口有两处,分别在会阴左侧切口和阴道右侧后壁。王春兰和李建雪等医生修补了裂伤口,增建了一路静脉输液。一支促宫缩的欣母沛注入陈芬的身体里。持续吸氧、急查血常规、凝血四项、备血、按摩子宫等程序统统上。

▲医院妇产科

手术实施了1个小时,大概在23时完成。王春兰目测推算,过去两个小时里,出血量约为毫升。“人体器官脾有大量血窦,在紧急情况下可向其他器官输血。按常规操作,ml的出血量,补血ml就够。”李建雪说。李建雪开了第一张临床血液申请单,编号为,紧接着另一名产科医生又开了第二张取血通知单。

22时47分和次日凌晨0时8分,检验科医生李汉分两次各发血ml。当晚该血型的库存仅ml,李汉叫福州中心血站直接派车送血。血液库存不足的问题,后存在两种观点:1、院方未及时补充库存,失职;2、陈芬是B型RH阳型血,这不是稀缺血,若是白天,随时可以调,不算大问题。心跳是由助产士用听诊器听后记录的,后来才按规定贴电极片进行心电图监测。

王春兰术后观察了十几分钟,血已经止住了,心电监护血压脉搏稳定。她叮嘱李建雪和两名助产士“注意观察,有情况随时报告”后,回值班室冲洗。

到凌晨1时,陈芬术后阴道出血量仅10ml,血压正常。1时5分,李建雪发现陈芬尿少,决定静脉推注速尿针剂(呋塞米注射液)20ml。注射后尿量仍未增多,李建雪电话请示王春兰,王春兰让其加快输液,后排尿ml。

相关证词透露的信息,说明这是一次“还不错”的抢救。王春兰对这个过程做如下描述:下半夜1时多,李建雪用内线电打给我说,病人速尿用完尿不多。我问李建雪病人有无难受,李建雪说没有。我问生命体征怎么样,李建雪说好。

?产妇“浑身颤抖”说“冷”

凌晨2点半,李建雪判断,陈芬的生命体征已平稳,遂吩咐助产士等人将其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我交代三楼护士注意观察,有情况随时汇报。”

▲手术后,将产妇从产房送回病房。监控截图

陈芬的婶婶最后时间段进了产房,她看到陈芬“浑身都在颤抖”,跟她讲“我很冷”。“我问医生(后经公安补充侦查,此人实为助产士杨某某),这种情况能不能将人送去病房?医生说没事,血止住了,分娩后的产妇都要送病房。”

陈芬脸色苍白但神志较清楚,她告诉护士:“我脚很麻,肚子很饿。”家属喂她吃了些线面和桂圆汤。2时35分,陈芬被送到三楼病房。2时45分,陈芬出现烦躁表现。院方记录显示,此时陈芬的脉搏/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

后长乐市纪委和长乐市监察局介入调查,其调阅刑侦部门案卷材料作出的《关于对李某雪等14人处理意见的函》详细记录了陈芬的死亡过程,指出随后这些生命动态体征指标不断恶化。

但当班护士认为陈芬生命体征仍属正常,仅给予加大吸氧量处理。陈芬喊“冷”,护士认为是产房到病房的温度差导致,或搬动造成。护士未上报,只交代家属注意观察。

3时20分,陈芬“手乱动,在床上翻来覆去”,其脉搏/分,呼吸23次/分,血压/50mmHg,血氧饱和度降至76%。

过了几分钟,李建雪到达产房并再次通知二线医生王春兰到场,叫护士输液并做抽血检测,但陈芬失血过多,从其血管里抽不出血(《处理意见函》称系找不到血管)。

陈芬的妹妹陈燕称,此时家属大喊“救命”,“跪在地上求医生输血。”李建雪开了第三张取血通知单,血库回复“没血”。

王春兰赶来,看到陈芬“很躁动,呼吸浅表不规则,心音低钝,压人中没反应,口吐大量食入物”。她通知了三线医生——副院长陈珍。一名赶过去的内科医生看到,陈芬眼结膜无血色,瞳孔放大。他摸不到陈芬的脉搏,用听诊器也听不到心跳。静脉推注肾上腺素、进行胸外按压、电除颤刺激等手段都上了,陈芬的心脏没再跳起来。

监护仪显示器上,一条心波直线出现了。

李建雪被推向审判席

李建雪案,由于医疗和法律基础的薄弱,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甚至一度引起学界内人士签名,共同呼吁停止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前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院长段涛教授亦曾指出如果不停止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每一位医生都有可能被以“伤害罪”或“杀人罪”(过失杀人罪)起诉。

案件发生后,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认定产妇因产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妇产科专家也指出医疗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止血措施过于表象化;对软产道出血只是表面缝合,没有考虑深部持续出血的可能;整个治疗措施不够系统化等。

患者不幸离世,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为何偏偏是李建雪被推向了刑事诉讼的审判席?“医疗事故”为何会变成“医疗事故罪”?

长乐市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文件中是这样解释的:李建雪未意识到陈某某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某某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毫克;并在凌晨2时35分,认为陈某某生命体征平稳,将陈某某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据此认定李建雪在抢救产后出血的陈某某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严重不负责任。”

在李建雪眼里,这几个字可谓字字诛心。自己明明尽心尽力救治产妇,可能是“经验不足,认知有限”,但为何就变成了“严重不负责任”?

李建雪的救治是否失当?

年3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学分会为此召开专门会议,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宋磊、首都医科医院妇产科主任张震宇、广州市医院妇产科主任陈敦金等7名国内妇产科顶级专家均认为,案件中产妇的不良结局,非目前医疗技术所能完全避免。

“产后出血是全球孕产妇死亡的首要原因,经过长期努力,全球仍然不能杜绝产后出血造成的死亡。”张震宇说,目前全球每5分钟有1位产妇死亡,其中95%死于产后失血,而死于产后失血的患者中,98%不是不可以避免的。就这位患者而言,产后出血救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该患者存在宫缩乏力和软产道损伤两方面因素,会给产后出血量的估计造成困难。

年,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制定并发表了“产后出血预防与处理指南()”。该指南详细提出了产后出血的处理流程,提出了三级急救处理原则,包括预警线、处理线和危重线。但即便如此,仍然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指南在针对高危患者的识别预防以及针对产后出血的处理等方面做得较好,但在应对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方面,如对出血量的精确估计、大量输血方案方面,以及在对每次产后出血事件的总结和评审制度方面做得还不够。

WHO的产后出血指南显示,临床估计和测量产后出血量常导致出血量被低估30%~50%,且失血量越多,估计越不准确。针对此情况,专家建议应建立长效、规范、多学科联合的产后出血防治培训体系,以期提高产科医务人员对产后出血诊疗的认识。

律师观点:对医疗过失应慎用刑罚

从“医疗纠纷”到“医疗事故”,再到被判“医疗事故罪”,李建雪案一直是医疗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曾有专业人士预测,无论李建雪案最终如何判决,此案都将对中国司法进程在医疗事故的裁定方面产生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关医疗媒体记者就此采访了专业医疗律师、明炬律师事务所赵因律师。她认为,对医疗过失应慎用刑罚。

首先,医疗活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风险性、未知性和极高的专业性活动,在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有限的前提下,某些过失难以避免,对于一般医疗过失导致的伤害以民事赔偿更为适宜。

其次,医疗行为作为一个认识疾病、探索治疗方法的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和失败。每一个患者由于其自身的独特体质以及疾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而医务人员在治疗每一个患者时都担负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将医务人员的一般医疗过失行为入罪加以刑事处罚,势必会加重他们的责任和思想压力,打击他们对医学探索的积极性,阻碍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

她表示,到目前为止,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在我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医疗事故罪”,其中判决为“医疗事故罪”的仅有7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判决是十分谨慎的。

她建议医疗过失不仅要慎用刑罚,还应当修改刑法,废除“医疗事故罪”,将“医疗事故罪”的罪名从我国《刑法》中取消。因为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已经将医疗过失导致的人身损害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其鉴定也因其原告起诉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而不再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评价,由此可见医疗事故这个概念随着《侵权责任法》实施将逐渐被淘汰,而医疗事故罪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认定为非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损害应该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而对于那些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患者伤亡的医务人员可以依据刑法的过失致人伤害以及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主任王岳认为,司法机构需要平衡好医患双方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区分医疗事故的刑事、民事性质,既能为患者搭建理性的维权平台,又要保障医生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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