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05-22
卫妇社发〔〕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doc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二〇一二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
二、妇幼保健机构
三、相关机构
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一日生活安排
二、儿童膳食
三、体格锻炼
四、健康检查
五、卫生与消*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八、伤害预防
九、健康教育
十、信息收集
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一、卫生评价流程
二、卫生评价标准
第四部分附件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方法
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
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二、妇幼保健机构(一)配合卫生行*部门,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二)依据《管理办法》,由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三)受卫生行*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部门。
(四)地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当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五)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八)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经验、学习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卫生行*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三、相关机构(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一、一日生活安排(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儿童膳食(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1~3岁儿童饮水量5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4.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间集中清洗消*,消*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加工变质、有*、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二)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0%、40%和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
表儿童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
食物种类
1~3岁
3~6岁
谷类
~克
~克
蔬菜类
~克
~克
水果类
~克
~克
鱼虾类
克
40~50克
禽畜肉类
30~40克
蛋类
60克
液态奶
~毫升
~毫升
大豆及豆制品
—
25克
烹调油
20~25克
25~30克
注:《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年)
三、体格锻炼(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
(三)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四)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
四、健康检查(一)儿童健康检查。
1.入园(所)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见附件1)”,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3)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所)”,及时确诊治疗。
(4)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托幼机构应当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
2.定期健康检查
(1)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
(2)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儿童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3)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4)转园(所)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作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时,应当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性肝炎、戊型病*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五、卫生与消*(一)环境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并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集中消*应在儿童离园(所)后进行。
3.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4.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当晾晒或控干后存放。
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
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图书翻晒1次。
(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每人1床位1被。
2.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应当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做到勤洗头洗澡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
3.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时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不在园(所)内吸烟。
(三)预防性消*。
1.儿童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当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2次。
2.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水杯每日清洗消*,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当及时清洗消*。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擦手毛巾每日消*1次。
3.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1次。坐便器每次使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及时消*。
4.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器械和消*剂。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方法应当符合要求(见附件3)。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一)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
(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托幼机构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三)班级老师每日登记本班儿童的出勤情况。对因病缺勤的儿童,应当了解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原因,对疑似患传染病的,要及时报告给园(所)疫情报告人。园(所)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追查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
(四)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当便于实施随时性消*与终末消*,控制传染病在园(所)内暴发和续发。
(五)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与终末消*。
(六)发生传染病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
(七)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
(八)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根据需要,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一)托幼机构应当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二)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及矫治。
(三)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
(四)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及对有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五)重视儿童心理行为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及时告知家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疗。
八、伤害预防(一)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全园(所)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二)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的能力。
(五)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动物致伤等伤害的发生。
九、健康教育(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
(三)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家长讲座。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
十、信息收集(一)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二)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食管理、卫生消*、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育等记录(见附件4)。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及营养状况(见附件5)。
(五)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一、卫生评价流程(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6)。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见附件7)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8)。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二、卫生评价标准(一)环境卫生。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带刺的植物。
4.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6.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盥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7.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二)个人卫生。
1.保证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三)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间,消*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3.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3.保健室应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4.保健室应配备消*剂、紫外线消*灯或其他空气消*装置。
(五)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预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2.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七)卫生保健制度。
托幼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并具有可操作性。卫生保健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卫生与消*、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信息收集的制度。
第四部分附件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填表说明:
1.基本情况
既往病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
过敏史:注明过敏的药物或食物等;
家长签字:儿童既往病史和过敏史须经家长确认后签字。
2.体格检查
体重、身长(高):填写检查实测数值,评价按离差法(上、中、下)或百分位数法(P3,P3~P97,P97)填写;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眼:按左右眼填写,未见异常填写(-),眼外观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视力:4岁以上儿童应测查视力,填写实测数值,未进行视力检查应注明“未测”,测查不合作者填写“不合作”;
耳:按左右耳填写,未见异常填写(-),外耳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口腔:填写牙齿萌出数,按牙位填写龋齿位置;
咽部:咽部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头颅、胸廓、脊柱四肢:相关项目中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注明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外生殖器:检查男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者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3.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填写实际检测数值,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4.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5.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注明“体检合格”、“暂缓入园(所)”。
6.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7.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编号
照
片
单位
岗位
民族
既往史
1.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2.结核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5.精神病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
体格检查
血压
心肺
肝脾
皮肤
五官
其他
化验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滴虫
淋球菌
梅*螺旋体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其他
胸片检查
其他检查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填表说明: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为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使用。
1.基本情况
编号:根据工作需要排序编号;
单位:填写所在任职单位的全称;
岗位:按所在实际岗位填写,如园(所)长、教师、保育员、炊事人员、保健人员等;
身份证号:如实填写受检者身份证号;
照片:受检者本人近期照片贴于右上角。
2.既往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既往史经受检者确认后签字。
3.体格检查
血压:填写检查实测数值,单位为mmHg;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五官: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4.辅助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梅*螺旋体:填写实际血清检测数值;
滴虫、淋球菌、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按照阴道分泌物实际检测结果填写“(-)”或“(+)”;
胸片检查:上岗前必须检查,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时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
将所有辅助检查报告及复查报告单贴附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背面。
5.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6.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符合上岗条件者,填写“体检合格”及日期;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者填写“体检不合格”,并及时离岗诊断治疗。
7.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8.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方法消*对象
物理消*方法
化学消*方法
备注
空气
开窗通风每日至少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
在外界温度适宜、空气质量较好、保障安全性的条件下,应采取持续开窗通风的方式。
采用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照射消*每日1次,每次持续照射时间60分钟。
1.不具备开窗通风空气消*条件时使用。
2.应使用移动式紫外线杀菌灯。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紫外线杀菌灯管需要量。
3.禁止紫外线杀菌灯照射人体体表。
4.采用反向式紫外线杀菌灯在室内有人环境持续照射消*时,应使用无臭氧式紫外线杀菌灯。
餐具、
炊具、
水杯
煮沸消*15分钟或蒸汽消*10分钟。
1.对食具必须先去残渣、清洗后再进行消*。
2.煮沸消*时,被煮物品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时,被蒸物品应疏松放置,水沸后开始计算时间。
餐具消*柜、消*碗柜消*。
按产品说明使用。
1.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
2.保洁柜无消*作用。不得用保洁柜代替消*柜进行消*。
毛巾类织物
用洗涤剂清洗干净后,置阳光直接照射下曝晒干燥。
曝晒时不得相互叠夹。曝晒时间不低于6小时。
煮沸消*15分钟或蒸汽消*10分钟。
煮沸消*时,被煮物品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时,被蒸物品应疏松放置。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剂消*。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mg/L、浸泡消*20分钟。
消*时将织物全部浸没在消*液中,消*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剂冲净。
抹布
煮沸消*15分钟或蒸汽消*10分钟。
煮沸消*时,抹布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汽消*时,抹布应疏松放置。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剂消*。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mg/L、浸泡消*20分钟。
消*时将抹布全部浸没在消*液中,消*后可直接控干或晾干存放;或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剂冲净后控干或晾干存放。
餐桌、床围栏、门把手、水龙头等物体表面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剂消*。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mg/L、消*10~30分钟。
1.可采用表面擦拭、冲洗消*方式。
2.餐桌消*后要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剂擦净。
3.家具等物体表面消*后可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剂去除。
玩具、图书
每两周至少通风晾晒一次。
适用于不能湿式擦拭、清洗的物品。
曝晒时不得相互叠夹。曝晒时间不低于6小时。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剂消*。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mg/L、表面擦拭、浸泡消*10~30分钟。
根据污染情况,每周至少消*1次。
便盆、坐便器与皮肤接触部位、盛装吐泻物的容器
使用次氯酸钠类消*剂消*。使用浓度为有效氯~mg/L、浸泡或擦拭消*30分钟。
1.必须先清洗后消*。
2.浸泡消*时将便盆全部浸没在消*液中。
3.消*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剂冲净后控干或晾干存放。
体温计
使用75%~80%乙醇溶液、浸泡消*3~5分钟。
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乙醇溶液。
备注:
1.表中有效氯剂量是指使用符合卫生部《次氯酸钠类消*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次氯酸钠类消*剂;
2.传染病消*根据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表1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表
日期
姓名
班级
晨检情况
全日健康观察
(症状与体检)
处理
检查者
家长主诉与检查
备注:
记录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中发现的儿童异常情况。
表2在园(所)儿童带药服药记录表
日期
班级
姓名
药物名称
服用剂量和
时间
家长签字
喂药时间及
签字
表3儿童出勤登记表
班级:年月
姓名
日期
备注
1
2
3
4
5
……
31
备注:
1.“√”代表出勤,“〇”代表缺勤;
2.缺勤儿童查明原因后在“〇”内补全相应的符号:“×”代表病假,“—”代表事假;
3.因病缺勤,需在备注栏注明疾病名称。
患某种传染病在该栏内划“√”。
表5儿童营养性疾病及常见疾病登记表
班级
姓名
疾病名称
确诊日期
干预与治疗
转归
备注:
登记范围包括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先心病、哮喘、癫痫、听力障碍、视力低常、龋齿等。
表6班级卫生消*检查记录表
日期
班级
消*物体
开窗
通风
餐桌
床围
栏
门把
手
水龙
头
图书
晾晒
玩具
被褥
晾晒
厕所
其他
┄
备注:
以“√”的方式完成此表。
表7健康教育记录表
日期
地点
对象
形式
内容
备注:
1.对象是指儿童、家长、保教人员等;
2.形式是指宣传专栏、咨询指导、讲座、培训、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
3.内容是指园(所)内各项健康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表8膳食委员会会议记录表
时间:
出席会议人员:
主持人:
会议议题:
会议记录:
备注:
1.由负责召开膳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记录;
2.会议议题:简单注明主要讨论及需解决的问题;
3.会议记录:记录围绕会议议题讨论的主要内容。
表9儿童伤害登记表
年月日
姓名:性别:年龄:班级:
伤害发生日期:年月日伤害发生时间:_____:____(用24小时记时法)
当班责任人:填表人:
伤害类型:
1=交通事故2=跌伤(跌、摔、滑、绊)3=被下落物击中(高处落下物)
4=锐器伤(刺、割、扎、划) 5=钝器伤(碰、砸)
6=烧烫伤(火焰、高温固/液体、化学物质、锅炉、烟火、爆竹炸伤)
7=溺水(经医护人员救治存活)8=动物伤害(狗、猫、蛇等咬伤、蜜蜂、*蜂等刺蜇)
9=窒息(异物,压、闷、捂窒息,鱼刺/骨头卡喉)
10=中*(药品、化学物质、一氧化碳等有*气体,农药,鼠药,杀虫剂,腐败变质食物除外)
11=电击伤(触电、雷电)
12=他伤/攻击伤
伤害发生地点:
1=户外活动场2=活动室3=寝室4=卫生间5=盥洗室6=其他(请说明)
伤害发生时活动:
1=玩耍娱乐2=吃饭3=睡觉4=上厕所5=洗澡6=行走7=乘车
8=其他(请说明_________)9=不知道
伤害发生时和谁在一起:
1=独自一人2=老师3=小伙伴4=其他(请说明)5=不知道
受伤后处理方式(最后处理方式):
1=自行处理(保健人员)且未再就诊2=医疗卫生机构就诊3=其他(请说明)
如果就诊,诊断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伤害休息多长时间(包括节日、假期及周末):_______天
转归:1=痊愈2=好转3=残疾4=死亡
简述伤害发生经过(对损伤过程作综合描述):
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表1儿童出勤统计分析表
托幼机构名称:
备注:
1.出勤率=(实际出勤人次数/应出勤人次数)×%;
2.缺勤人次数=应出勤人次数—实际出勤人次数;
3.各项百分率要求保留小数点后1位。
表2学年(上、下)儿童健康检查统计分析表
托幼机构名称:
备注:
1.体检率=(体检人数/在册人数)×%;
2.某病患病率=(某病患病人数/检查人数)×%。
表3传染病发病统计表
托幼机构名称:
表4膳食营养分析表
一、平均每人进食量
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_________:
本园(所)拟于年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
一、修订背景
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一个领域,是我国儿童保健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年12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及时规范了各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保障儿童的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颁布已有26年。随着社会的进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发展。在此期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卫生部、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和规章制度。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在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为更好地落实《管理办法》,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和内容,于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组织专家修订年的《制度》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第八条也指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规范》的修订以《管理办法》为指导思想,以《制度》的基本内容为依据。目的是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范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化、制度化,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水平,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修订过程
自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开始酝酿、组织专家讨论、调研对《制度》修订为《规范》的工作。目前,已召开20余次全国专家研讨会议,其中,专题召开有关传染病、消*方面问题的讨论,并组织有关专家赴福建、甘肃、辽宁、云南、安徽、江苏、河南、贵州、山东、北京十省十五市进行《规范》内容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问题的调研。同时,借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的契机,组织召开全国省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会,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省对《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并于年4月正式向全国各地和相关部委、司局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根据教育部体卫一司、基础二司年12月和年2月两次反馈的《规范》修改意见,经专家会讨论进行修改,最终完成了此《规范》。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范》调整细化为四部分,将原《制度》内容列为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包括十方面内容:一、一日生活安排;二、儿童膳食;三、体格锻炼;四、健康检查;五、卫生与消*;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八、伤害预防;九、健康教育;十、信息收集。同时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新增加: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和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包括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标准;并补充完善了第四部分的相关表格附件。与年颁布的《制度》相比,将原有“预防疾病制度”细化为现“传染病”和“常见病”内容;原“安全制度”修订完善为现“伤害预防”;原“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修订为现“信息收集”,删除“家长联系制度”,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增加“健康教育”内容。修订后的《规范》内容得到更新补充,条理更清晰,实际工作可行性、操作性更强。下面对修订的《规范》予以说明。
(一)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明确了托幼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增加本部分。对妇幼保健机构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上的职责明确细化,方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同时,对托幼机构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职责细化,有利于规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开展,更好地促进群体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开展。
(二)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将原《制度》内容纳入本部分规范,并修订为现有十项。
1.一日生活安排
将原《制度》的“生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一日生活安排”。该部分包括五方面内容,更清晰明了、详细、条理地说明了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使得《规范》的操作性更强。其中,与年《制度》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强调定期检查一日生活安排的执行情况。
(2)根据现阶段社会状况,绝大多数儿童1岁以后入托幼机构,所以本《规范》删除了原《制度》里1岁内儿童的一日生活时间安排。
(3)在一日生活安排中特别强调了儿童户外活动的时间,具体指出正常情况下全日制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对儿童进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环节明确时间要求,可操作性更强。
2.儿童膳食
将原《制度》中的“婴幼儿的饮食”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儿童膳食”。修订后的部分包括两个内容:膳食管理、膳食营养,更加全面地涵盖儿童膳食的基本内容,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依据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新修订后要求,重点提出对食堂的管理要求,并给出具体可行的依据,强调建立健全了食堂的规章制度。
(2)要求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收支盈亏不超过2%。
(3)要求膳食卫生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增加托幼机构食品采购要求和库存食品要求,明确食品加工用具的消*要求。严禁托幼机构加工变质、有*、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并根据食药局16号文件规定托幼机构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对饮用水、留样食品要求也提出明确要求。
(5)明确儿童膳食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制订儿童膳食计划,定期更换带量食谱。给与了平衡膳食的标准,包括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全日热量分配等。
(6)提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对特殊儿童提供相应膳食,删除了婴儿喂养的内容。
3.体格锻炼
修订后的第三部分“体格锻炼”包括四条内容。
(1)明确体格锻炼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开展,并掌握运动强度和运动量。
(2)强调体格锻炼过程中要保证场地安全、做好安全准备,保证儿童运动安全。并增加了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
(3)明确保教人员要做好运动前、运动过程中和运动后的的监测和效果评估。
(4)对患病儿童体格锻炼进行调整,并做好观察护理。
(5)现阶段儿童入托幼机构基本是1岁以后,所以这部分删除了针对婴儿开展的活动性游戏,包括主动、被动体操。
4.健康检查
修订后的《规范》细化了健康检查的内容,分两部分叙述。第一部分是儿童健康检查,包括入园(所)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第二部分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健康合格证的发放。对儿童入园(所)、在园,工作人员准入、在岗等环节做了具体要求,主要增加或强调了以下内容。
(1)强调儿童入园(所)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应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入园(所)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并要求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体检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更改。
(2)明确儿童入园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3)强调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4)明确了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内容,具体规定了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每年检查1次听力;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5)明确了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6)增加了转园儿童要求,即应持原园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7)强调进行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并明确检查内容。明确保教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工作职责。
(8)对患病儿童及儿童带药问题进行明确要求。
(9)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0)对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指出“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凡患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性肝炎、戊型病*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工作人员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1)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人员健康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放。
(12)删除修改原对有传染病接触史婴幼儿的要求。
(13)工作人员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按照现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取消此内容。
5.卫生与消*
将原《制度》的“卫生消*与隔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五部分“卫生与消*”。修订后的《规范》中卫生与消*包括三方面内容: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预防性消*,删除原《制度》中的消*隔离制度,增加预防性消*,并附表“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方法”。详细规定了托幼机构中应该清洁和消*的物品种类、消*频次、消*方法等。
(1)更细化了托幼机构各类物品的消*要求和方法。
(2)增加的预防性消*对儿童餐饮具、毛巾以及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提出明确要求。增加了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的要求。
(3)明确了消*器械和消*剂要复合国家标准或规定。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将原《制度》中的“预防疾病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六部分“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第七部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两部分内容。
(1)明确了托幼机构要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删除了在托幼机构内做预防接种工作的内容,突出了通过查验来督促家长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工作。
(2)重点是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3)明确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
(4)强调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5)明确了对因病缺勤儿童的管理,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并在发现可疑病例时,及时进行隔离控制措施,并对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实施随时性消*与终末消*。
7.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增加并强调对儿童常见病进行登记和专案管理,并做好五官保健的登记和管理,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2)明确了除对常见病进行登记和管理外,要督促家长进行治疗和复诊,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3)强调通过健康教育提高儿童健康,减少常见病发生。
8.伤害预防
安全管理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基础。修订后《规范》的第七部分将原《制度》的“安全制度”改为现第八部分“伤害预防”,强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2)强调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3)重点说明托幼机构应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增加托幼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普及安全知识。
(5)特别指出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软组织损伤、骨折、烧(烫)伤、中*等伤害的发生。
9.健康教育
此部分内容为新加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健康教育的认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将为儿童一生的健康和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1)强调了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规定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3)要求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健康教育效果评估,不断调整健康教育的方式和内容是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
10.信息收集
根据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要求,修改后《规范》的第十部分细化了原《制度》第八部分“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根据现在托幼机构发展趋势和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增加了健康档案的内容,并修改部分记录、统计分析表。修改后的《规范》包括4个健康档案、9个卫生保健记录(登记)表和4个统计分析表,删除了一些过时的记录表、薄,规范了进行统计分析的指标内容,更加便于卫生保健人员工作时使用。
鉴于与家长联系一直是托幼机构教育方面的重点工作,因此修订后的《规范》中删除了原《制度》的第九部分“家长联系制度”。
(三)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特增加本部分内容,内容涵盖新设立园所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基本要求。
1.卫生评价流程
(1)明确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强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规范》中“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3)强调凡取得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取得卫生评价报告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价。
2.卫生评价标准
根据招生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从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保健制度共7个方面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并总结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以方便各级托幼机构及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应用及评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总分分,明确要求申请园(所)总分达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并取得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四)附件
为规范和统一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将《管理办法》和本《规范》中提及的相关表格统一整理后,形成现有部分。
总之,《规范》能以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涵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和服务内容,强调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修订出台将完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范围和技术要求,为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规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打下基础。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答问发布时间:-05-22
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简称《规范》)如何要求并保障托幼机构为儿童提供安全的食物?
答:《规范》依据现有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提出对食堂的管理要求,并给出具体可行的依据。要求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托幼机构食品采购要求和库存食品要求,明确食品加工用具的消*要求;对留样食品要求提出明确要求。
2.如何保障在托幼机构就餐儿童的营养?答:《规范》要求托幼机构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制订儿童膳食计划,定期更换带量食谱;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保证了儿童平衡膳食的供给,包括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全日热量分配等。以有效促进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预防营养性疾病发生。
3.《规范》对儿童膳食费管理是否有要求,如何保证费用都用在儿童膳食中?
答:《规范》要求托幼机构膳食由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以保证儿童膳食费用专款专用。
4.《规范》是否对托幼机构提供的饮用水有要求?
答:《规范》明确提出托幼机构应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5.儿童在托幼机构内进行室内外活动和锻炼,《规范》是否对预防运动安全有要求?
答:《规范》明确体格锻炼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开展,并掌握运动强度和运动量;保证儿童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做好运动前、运动中和运动后的医学观察;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对患病儿童、病愈恢复期和体弱儿童的锻炼提出要求。
6.儿童入托幼机构要做哪些检查?
答:儿童入园(所)前要到医疗机构进行身高(长)、体重测量,进行眼、耳、口腔、视力检查,和一般内科检查,并进行血红蛋白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验。
7.儿童转园(所)时是否要重新进行体检?
答:儿童转园(所)时,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8.儿童因外出等原因离开托幼机构一段时间,还要重新进行入园(所)健康检查吗?
答: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者,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9.儿童需要在园(所)喂药时,家长该如何做?
答:《规范》明确规定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如果儿童确需在托幼机构喂药,托幼机构应当和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10.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医院进行?
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与《规范》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经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发现哪些疾病需要离岗?
答:《规范》明确指出“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凡患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性肝炎、戊型病*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2.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如何保证在园儿童的健康?
答:《规范》中通过以下规定保证在园儿童的健康:
(1)托幼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报告。(2)托幼机构要督促家长完成儿童预防接种。(3)对因病缺勤的儿童要加强随访,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发现可疑病例时,及时进行隔离控制措施,并对环境和物品实施消*。(4)发生传染病期间,托幼机构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注意保护易感儿童。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5)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6)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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